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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对专利实施的潜在挑战与对策思考(2)


3.1 对直接侵权的挑战 
       在上例专利侵权认定的第一种情况中,小王用3D打印机进行个人专利产品制造,且该行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中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侵权须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为要件,中国专利法第69条同时规定了专利侵权的5种例外情形。依据现有法律条款,利用3D打印机进行个人专利产品制造的行为仅供满足自身使用或专为科学研究及实验而使用专利产品, 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构成专利侵权。中国这一法律现状与欧洲大部分国家相似,即私人非商业性 使用不视为侵权 。而美国专利法中并无“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专利侵权要件[11] 。如上文所述,由于3D 打印时代,类似小王仅为满足自身需求而用3D打印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将越来越多, 当这些行为产生的影响叠加起来,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从效果上讲与一般商业性专利侵权无异时, 如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即使专利权人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对象选择、侵权取证以及损失确定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
       此外,3D打印电子文件包含制造产品的全部数据和代码信息,作为3D打印技术专利区别于其它一般制造技术专利的重要部分,3D打印电子文件可能成为专利直接侵权的导火索。个人或网络运营商以盈利为目的传播和销售3D打印电子文件的行为,在现有3D打印商业模式下将成为获利主体。然而, 当电子文件不作为某一3D打印机专利或打印工艺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时,便不能算是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个人或网络运营商的传播和销售行为也就不能算作直接或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如果要将个人或网络运营商传播和销售3D打印电子文件的行为归为直接侵权,那么专利权人就应对3D打印电子文件单独申请专利保护。此时,电子文件可专利性问题便成为探讨的重点和难点,一旦3D打印电子文件具备可专利性,销售、许诺销售3D打印电子文件专利的行为无疑可按照直接侵权来处理,也无需再考虑销售、许诺销售的专利产品是否已经制造出来这一事实前提。基于此,有必要以3D打印电子文件这一专利领域“ 新生事物”为突破口,在不随意“撼动”现有专利直接侵权体系的前提下,做到预防直接侵权, 最终有效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3.2 对间接侵权的挑战 
       网络的推波助澜致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越发频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在3D打印时代得 到更多关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 、德国 、英国、日本、韩国等均建立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在数字和网络时代部分“弱化”专利权人的权利时,从专利法角度给予专利权人直接侵权之外的延伸救济,能够有效规制专利侵权现象,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中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尚处于探索和争议阶段。中国专利法第11条仅规定了直接侵权的几种情形,对间接侵权行为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这种看似合理的组合实则将间接侵权建立在直接侵权基础之上, 即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侵权也就成了无本之木。这虽然符合国外主流司法实践,但由上述小王的假设案例可知,网络经营者以商业目的传播和销售3D打印电子文件的行为虽然未必造成专利直接侵权,但网络经营者的获利直接导致了专利权人利益的损失。因此,这种将间接侵权建立在直接侵权基础上的理论在3D打印时代显得不合时宜。

      另外,中国现行以共同侵权原则判定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例如,在责任承担方面,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可作为法院依职权追加的被告,而专利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独立责任,可作为独立被告。从立法宗旨上讲,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较之于适用范围较大的共同侵权制度, 对象更加具体明确,共同侵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专利侵权可能并无关系。在3D打印时代,个人非盈利性制造专利产品、个人上传3D打印电子文件、网络运营商传播和销售3D打印电子文件等行为将使专利权人遭受比直接侵权更大的损失, 中国专利法中关于间接侵权制度,尤其是对间接侵权中引诱侵权、帮助侵权规定的缺失亟待改进。 3D打印技术也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的完全覆盖原则提出了挑战。根据完全覆盖原 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例如,缺少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 或等同特征,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也就是说,小王获 取3D打印电子文件后,仅制造了抽油烟机中风机叶片这一部件而非整个抽油烟机, 并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简单以完全覆盖原则判定是否侵权,而没有专利间接侵权或专利产品零部件侵权的缓冲区设置,在3D打印时代,将增加市场上侵权产品或近似侵权数量,不仅会增加司法运行和执法过程成本,也会因模仿和抄袭的增加降低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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