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一项通知,以进一步提升浙江省工业母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计划到2027年,全省工业母机产业产值突破1500亿元,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功能部件配套水平大幅提升,集成应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而工业母机中包括金属切削机床等减材制造装备,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等等材制造装备,3D打印等增材制造装备。
各市、县(市、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2月3日
浙江省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
工业母机包括金属切削机床等减材制造装备,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等等材制造装备,3D打印等增材制造装备。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提升浙江省工业母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工业基础制造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工业母机产业发展国家战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牵引,以巩固经济型工业母机优势、抢占主战型工业母机市场、突破高档型工业母机壁垒为主攻方向,以全链条协同创新为驱动,着力增强浙产工业母机基础配套能力、整零协同能力、服务增值能力和优质供给能力,加快先进装备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母机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有效提升浙江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现代化水平,为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坚实装备保障。
到2025年,全省工业母机产业产值突破1200亿元,成为全国中高端工业母机产业高地。浙东工业母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新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0家,新增首台(套)产品50项。形成一批具有全国推广价值的应用场景。到2027年,全省工业母机产业产值突破1500亿元,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功能部件配套水平大幅提升,集成应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重点举措
(一)强化链式协同创新
聚焦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完善工业母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布局一批重大科技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不再列出)鼓励通过“揭榜挂帅”等模式开展科技攻关,建立用户单位、整机及功能部件企业、高校院所结对攻关机制,对承担企业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以上(委托方为山区海岛县企业的,放宽至200万元),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列入当年重大科技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对认定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项目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重点领域,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可适当降低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标准。积极参与国家工业母机创新研究院建设,高水平建设浙江省高档数控机床、激光智能装备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浙江省数控机床产业技术联盟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做精做强企业主体
建立链主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和精准扶持。梯度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母机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产业链并购重组。(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浙江证监局)面向全球引进一批具有引擎性的优质企业,对外资设立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托国际产业合作园,支持一批企业进入全球工业母机配套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加快产品提质升级
引导企业对标国外先进产品,开展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协同攻关项目,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提升等一揽子服务。进一步提升整机、功能部件的精度保持性和使用寿命,创建一批省级质量标杆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支持建设工业母机及关键功能部件中试平台,探索开展首台(套)验证技术中心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开展“品字标”“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进工业母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引导企业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制修订一批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加强工业母机标准在“浙江制造”标准中的布局,建立标准绿色通道机制。聚焦工业母机细分领域,组建数控机床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推动成组连线应用
开展工业母机成套、成线、成规模示范应用,遴选支持一批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示范企业和项目。对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并实际落地的示范项目,鼓励各地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开展工业母机领域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符合条件的,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金融监管局)。鼓励企业由单一装备制造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编制工业母机等高端装备供给清单,结合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快低效、超期服役老旧工业母机更新退出。支持未来工厂梯次培育项目、中小企业数字化项目采用自主创新的工业母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产品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对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投标企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提升产业发展韧性
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产业链提升工程,加强工业母机供应链韧性研判。加强长三角工业母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共同推进工业母机产业链向自主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深化数控机床产业大脑建设,提升产业精准治理能力。鼓励工业母机企业与相关服务商共同打造装备互联生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持续开展“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支持链主企业带动关键功能部件企业协同发展。鼓励对具备条件的机床等机电设备实施再制造,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支持企业高水平“走出去”参加国际博览会及技术论坛交流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深化浙东工业母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发挥整机企业在技术创新、产业辐射和营销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集聚发展,培育5—7个数控机床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支持范围。培育若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厅)支持各地招引一批带动性强的工业母机项目,对用地用能给予保障。对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并批准入库的工业母机项目,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对关键核心领域初创型工业母机企业和产业化项目,亩均评价可设置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加强激励引导。(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强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省市县多级联动,协同解决工业母机产业链发展、项目建设、应用推广中的问题。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团作用,为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各责任单位)
(二)加大政策扶持
强化政策集成,大力支持工业母机优质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经信厅)鼓励省属企业使用工业母机首台(套),对符合《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工业母机企业争取承担更多国家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
争取国家工业母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加大省高端装备产业基金等对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项目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控股公司、省经信厅)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责任单位: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金融监管局)加大对工业母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厂商租赁业务,引导金融机构为工业母机出口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四)强化人才支撑
依托各类重点人才工程,加强工业母机领域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培育一批卓越工程师。(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鼓励省属高校探索项目制培养方式,融合机械、电气、测控等多学科联合培养高技术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加强产教融合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培育一批工业母机领域的新时代工匠。支持地方将工业母机关键技术岗位纳入紧缺人才目录,探索授权工业母机产业领域链主企业开展职称社会化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
(责任编辑:admin) |